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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仁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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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永仁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仁县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永仁县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

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绩效目标管理对象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绩效目标的分类。

(一)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部门(单位)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

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以及按一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核定的相关支出,一般不单独编制,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年度执行过程中追加的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上级对我县专项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按其职能组织实施,建立多层次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工作规划和年度

工作方案等;

(二)布置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并按职责审核、批

复和运用绩效目标;

(三)督促和指导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

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指导和培训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五)指导部门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

体系。

第六条 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办法、内部规程等;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申

报、审核和汇总、批复、结果反馈和运用等工作;

(三)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

位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四)研究建立本行业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七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编制、申报、结果反馈和运用等工作;

(二)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三)研究建立本单位与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八条 绩效目标编制是指各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工作流程。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部门(单位)设定。

(一)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县财政局。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县财政局。

(三)除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外,县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上级对我县专项转移支付,按要求随同项目申请提交县财政局。

(四)纳入县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县级部门项目库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纳入项目库申请提交县财政局。

(五)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中期财政规划提交县财政局。

第十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目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二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四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

(一)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或项目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或项目申请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县级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县级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县财政局;根据县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编制方法。

(一)编制部门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1.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州、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提出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

2.将部门中长期规划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为年度绩效目标和具体的措施任务,设定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并确定绩效指标类型、细化绩效指标内容、明确绩效标准。

(二)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1.部门根据行业中长期规划、中央和省、州、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部门职能职责和部门年度事业发展计划,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利用现有资源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2.依据部门所要实现的总体绩效目标,结合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并从中总结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设定为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并确定绩效指标类型、细化绩效指标内容、明确绩效标准;

3.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年度重点工作事项,按照勤俭节约原则,统筹保障本部门在本年度内正常履职和运转等情况,确定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

(三)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的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明确该项目支出的功能特性;

2.依据该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从而确定该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绩效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将项目支出的总体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并从中总结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并确定绩效指标类型、细化绩效指标内容、明确绩效标准;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如过去三年的平均值、以前某年度的数值、平均趋势、类似项目的先进水平、行业标准、经验标准等,确定绩效标准,并依据项目预期实施进展,结合预计投入的资金规模,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县财政局或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八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县财政局或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 “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一)县级部门审核。县级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及相关单位申报的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该项目支出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县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对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部门。部门根据县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和项目安排意见。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和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县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部门在接到县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及时分解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和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各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运用。经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运用的重要依据。所有设定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都应开展绩效监控,作为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都要由资金使用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并作为部门决算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

第二十四条 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除涉密内容外,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永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仁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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