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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4008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市监处罚〔2022〕17号

当事人:陈XX,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510411XX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家庭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XX镇XX村X组XX号

经营地址: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XX组

2022年3月16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陈XX在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XX组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就从事个体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

经调查查实,2022年3月16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陈XX在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XX组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经现场查实,当事人自2019年起,在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XX组,向本地农民收购大青菜后,租用当地农民土地挖土坑腌制酸菜,在经营过程中,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2022年2月,当事人租用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XX组组村民李XX家土地,挖土坑8个,腌制酸菜80吨,检查时当事人腌制的酸菜尚未成熟,未出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陈XX在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XX组酸菜腌制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腌制酸菜的具体经营情况;

3.对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长罗XX的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对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XX村民李XX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XX腌制酸菜的事实;

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酸菜的监督抽检检测报告2份(编号:SP 、SP ),证明当事人制作的酸菜的质量情况;

5.当事人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腌制的酸菜的质量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活动,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2022年4月8日,本局以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腌制酸菜的行为时间跨度长,在经营过程中从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本应从重顶格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是因本人自认为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无主观故意,本案所涉及的酸菜经我局监督抽检,各项指标均低于国家酱腌菜的标准,当事人组织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村民种植青菜,收购后加工成酸菜出售,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一定帮助。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相关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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