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43号
当事人:永仁县永定镇XX副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地址:永仁县永定镇XX路XX号门店
经营者:殷XX
身份证号:532328XXXXXX
联系电话:133XXXXXX
住址:楚雄州元谋县物茂乡XX村委X村XX号
2023年3月27日,永仁县烟草专卖局与公安局、市监局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永仁一中学校正对面50米处,永仁县永定镇文汇路XX号门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不能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按程序规定给予违法的卷烟给予了扣押,根据部门相关职能职责于2023年3月29日将本案移交给本局调查处理。
经查证:当事人从2010年6月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百货零售。因当事人经营地点位于永仁一中对面100米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规定。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按相关规定没有核定卷烟零售,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永仁一中学校对面店内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及销售凭证,现场查获的卷烟价值金额共计1253元。以上行为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楚雄州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永烟移[2023]第0025号)及相关材料1份共22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行为情节。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3)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本局于2022年10月8日因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对其作出了永市监处罚〔2022〕36号的行政处罚,至2023年3月29日本案查获时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又因当事人在学校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影响学生成长,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相关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253元;
2、 处违法经营总额50%的罚款,即625.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87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47号 |
下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3〕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