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2023〕47号
当事人:永仁XX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永定老街XX幢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XX
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村委会XX组XX号
身份证号码:532327XXXXXX
2023年5月6日,县XX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文体局联合检查组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督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酒吧收银台服务处有两名女性,分别为:1.殷某某,身份证号532327XXXX;2.李某某,身份证号:532327XXXXXX,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2023年5月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本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2日,该酒吧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酒吧经营服务活动。当事人对2023年5月6日晚,酒吧接待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提供了两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3页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页5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经营情况及未成年人现场的证明;
2. 两名未成年人的居民身份证2份2页,证明两名未成年人年龄状况;
3. 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公民资格;
5. 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
6. 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的申请1份1页,证明要求减轻处罚的情节。
2023年5月17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因近年来受疫情的影响,经营严重亏损,处濒临倒闭的边缘。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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