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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文某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4-0920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9日17时50分许,永仁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接到永大高速运营公司举报,S45永金高速永仁至大姚段(上行线)K2+500M处有人沿路埋设水管。经调查:当事人文某某为莲池乡查利么凹泥奔村民,欲埋设水管将高速公路一侧的井水通过桥下涵洞接往高速公路另一侧家中饮用,且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挖掘路肩埋设水管一百四十米余米。

二、处理结果

经过以上调查及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文某某的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执法人员于案发当日责令文某某立即拆除埋设的水管并将路肩恢复原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云楚交综永罚〔2024〕0009号),并及时向当事人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永仁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4月1日向文某某下达《交通运输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案号:云楚交综永罚〔2024〕0009号)并结案。

三、案件解析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中文某某擅自挖掘路肩埋设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造成路面损坏,存在安全隐患,不仅有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还侵犯了高速公路路产路权,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但考虑到文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暂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符合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给予“首违免罚”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警醒我们每一位公民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法制规章的学习,也点醒执法人员要加强法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接触法律、了解法律,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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