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个人
姓名:肖**性别:女民族:汉族 年龄:61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1
现住址:永仁县永定镇云龙村委会三家村组
本机关对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位于三家村组云龙箐的集体林地,非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2025年7月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用他人的挖机擅自开挖位于三家村组云龙箐的集体林地,非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其行为属毁坏林地,现已构成违法。经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杨**、文**,通过用GPS对毁坏林地现场进实地测量,非法毁坏林地的面积为13446.27平方米,合20.17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①.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③.现场勘验、检查照片6张;④.现场指认(辨认)照片3张;⑤.毁坏林地面积鉴定报告书1份。等证据为证。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永镇政林草罚先行告〔2025〕10号/永镇政林草罚听权告〔2025〕10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非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 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 元。”的规定;
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5、《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定;
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林政资源类第4序号,违法行为属“造成林地毁坏”规定,违法程度属“情节严重”;违法情节“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 亩以上不满 10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7、《永定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161项)之第126项“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的处罚”之规定;等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肖**,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理由和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6年7月30日前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即:(80677.62元+0元)×2=161355.24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叁佰伍拾伍元贰角肆分)。
(注: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3446.27㎡× 6元/㎡=80677.62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3元/㎡=0元)
上述罚款合计金额为:161355.24元(大写:壹拾陆万壹仟叁佰伍拾伍元贰角肆分)。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定镇经济发展办,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
上一条: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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