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正文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39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6-0014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39号

当事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仁XXX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撒家湾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尹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322XXXXXX

2025年6月8日在楚雄州的GSP飞行检查中检查出当事人存在主要缺陷2项和一般缺陷4项。6月18日,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XX 、XXX为该案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办案人员填报了《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开展调查,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刘XX进行了询问;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向办案人员提交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相关人员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一致,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盖章摁手印,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查,在楚雄州2025年6月8日的GSP飞行检查中检查出当事人存在主要缺陷2项:“①现场检查常温区补益类用药货架上,摆放有“盐酸氨基酸葡萄糖胶囊”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748,产品批号:53241130,生产日期:20241130,有效期至:2026年10月,贮藏:遮光,密封,25℃以下干燥处保存。生产企业: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盐酸氨基酸葡萄糖胶囊”2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4453,产品批号:2412036,生产日期:2024年12月3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贮藏:密封,25℃以下干燥处保存。生产企业: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温区5月13日、5月26日温度记录均为26℃,不符合存储要求;②现场不能提供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指导药学服务工作记录”和一般缺陷4项:“①现场检查时,待退货区内摆放有中药饮片(预包定装)“龙眼肉”1瓶(产地:广西,生产批号:20240501,生产日期:2024/05/07,保质期至:2029/05/06,生产企业:云南鸿翔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贮藏: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防蛀。),该药品5月计算机养护记录为“正常销售”,计算机数据不真实、准确;②现场检查药品“阿奇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5804,产品批号:AQ24010602,生产日期:2024.01.06,有效期至:2026.01.05),该药品于2025年5月4日购进2盒,计算机库存1盒,现场实物1盒,未查看到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账、物不符;③阴凉区药品货架上摆放有“复方甘草口服液”1瓶(批号:24030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2905,生产日期:2024年3月13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未设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标志;④营业员杨世莹未佩戴工作牌”GSP飞行检查人员当即制作了《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责令当事人按药品GSP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4年7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楚永罚告〔2025〕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拟作“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药品零售店,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按时整改到位,无社会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无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无货值金额。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二维码按提示缴款或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5〕141号
下一条:永仁县永定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