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防疫)罚〔2025〕1号
当事人1:丁XX
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XXXXX路XXX号X栋X单元X号
当事人2:王XX
住所:永仁县XX镇XXX委会XXX组XX号
丁XX经营和运输、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7月1日,丁XX使用车牌号为川DHLXXX的五菱牌小货车运输黄牛1头在永仁县宜就镇新大街被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查,黄牛体态瘦弱,黄牛头部、四肢、臀部、蹄部未见异常,黄牛口部能看到大量唾液流出,黄牛口部内边缘有水泡溃烂复原后的破皮,经称重黄牛体重为380公斤,丁XX现场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头黄牛采取了扣押(隔离、采样)措施。
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丁XX、兽医人员鲁X、黄牛卖家王XX进行询问调查,查明该头黄牛是因生病王XX请鲁X进行两次医治无效后,由彭XX介绍丁XX去购买,黄牛交易价格为3000元,买卖双方都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动物检疫,丁XX购买后准备将牛运输到永仁县畜禽交易市场等地销售,运输人及货主均为丁XX本人,无货主以外的其他承运人,该黄牛至出售日未在休药期内。2025年7月3日,楚雄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该牛的检测结果,口蹄疫病及布鲁氏菌病检测结果均为阴性。2025年7月8日,经永仁县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进行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8740元。扣押、隔离期间,该黄牛于2025年7月3日因病死亡,具体病因不明,执法机关已监督丁XX对死牛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经执法人员内部查询《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俩人的行为属首次违法。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1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称重照片、微信收付款截图、丁XX询问笔录、王XX询问笔录、扣押(隔离、采样)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共同证实了王XX以3000元的低价卖给丁XX黄牛1头(380公斤),双方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证实了丁XX使用车牌号为川DHLXXX的五菱牌小货车运输,并准备运往永仁县畜禽交易市场销售的事实;
第2组证据:鲁X询间笔录、王XX询问笔录、兽医处方笺同证实了该黄牛因生病医治无效出售,黄牛至出售日未在休药期内的事实;
第3组证据: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及无害化处理照片共同证实了该牛扣押、隔离过程中死亡,已做无害化处理的事实;
第4组证据:采样照片、采样记录表和动物样品送检报告单、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报告书共同证实了该黄牛未检出动物疫病的事实;
第5组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价格认定为8740.00元的事实;
第6组证据:丁XX、王XX身份证打印件共同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丁XX、王XX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分别向当事人丁XX、王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防疫)罚告听〔2025〕1号,已告知俩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丁XX、王XX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丁XX听证权利,王XX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丁XX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丁XX、王XX属首次违法,但都在明知黄牛生病医治无效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低价进行买卖交易,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俩人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鉴于俩人的行为未对他人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黄牛未检出动物疫病,社会影响较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接转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4项“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1倍以上0.3倍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责令俩人立即改正未经检疫经营和运输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丁XX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8740)的0.2倍罚款1748.00元(壹仟柒佰肆拾捌元整);
2、对王XX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8740)的0.1倍罚款874.00元(捌佰柒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处罚人,一份处罚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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