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楚交综永罚〔2025〕0049号)
当事人:苏**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978
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维的乡**村委会**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7日我单位接到群众投诉,云ED1****号等车辆在永仁县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我单位将举报车辆纳入重点监控。2025年7月30日08时07分,云ED1****号红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拉载3名乘客行驶至永仁县永仁站站前广场西北侧路段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苏**,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苏**驾驶云ED1****号车辆通过**平台接单,从永仁县玫瑰•阳光城-南门(楚雄永仁玫瑰丽斯酒店旁)拉载3名乘客到永仁站,接单费用为6.30元。且当事人自2023年9月开始使用云ED1****号车辆从**平台上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当事人苏**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乘客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平台经营支付记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放弃陈述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当场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4日
上一条: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下一条: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