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楚交综永罚〔2025〕0068号)
当事人:李**
居民身份证号:532327********0710
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公租房**幢*单元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9月4日9时10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永仁县永定河东路御安堂大药房门口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云E3****号车辆拉载乘客拟驶往宜就方向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该车为名爵牌白色小型轿车,驾驶员为李**,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李*,车辆实际使用人为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驾驶云E3****号车辆,通过电话联系到永仁县四方街拉载1名乘客前往永仁县宜就镇地什苴,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费50元。且当事人李**近期在永仁县境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无《道路运输证》。
当事人李**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手机微信收款经营截图、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资料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为: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阶段积极配合,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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