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人社简罚字〔2025〕第03号
永仁县XX乡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7XXXXX,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XXXXX,负责人,石XX 。
2025年7-9月,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开展医保基金使用大数据筛查审核中发现,该卫生院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串换收费并上传医保结算违规行为。
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相关规定,“门诊一般诊查”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收费标准为6.00元/人次;“门诊简单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收费标准为7.00元/人次。医院将“门诊一般诊查”按“门诊简单诊疗”收取费用并上传医保结算。违规金额62.00元,其中,2024年违规金额38.00元,2025年违规金额24.00元。
2.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相关规定,“门诊一般诊查”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收费标准为6.00元/人次;“门诊复杂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收费标准为9.00元/人次。医院将“门诊一般诊查”按“门诊复杂诊疗”收取费用并上传医保结算。违规金额30.00元,其中,2024年违规金额21.00元,2025年违规金额9.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串换收费上传医保结算违规金额92.00元,处违规金额92.00元1.2倍罚款110.40元。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金额92.00元,退回到永仁县医保基金账户,罚款缴到指定财政专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7日
| 上一条: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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