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人社简罚字〔2025〕第02号
永仁县XXX乡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32327XXXXXX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XXXXXXXXXXX号 ,负责人,熊XX。
2.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相关规定,“门诊一般诊查”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收费标准为6.00元/人次;“门诊复杂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收费标准为9.00元/人次。医院将“门诊一般诊查”按“门诊复杂诊疗”收取费用并上传医保结算。违规金额30.00元,其中,2024年违规金额15.00元,2025年违规金额15.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串换收费上传医保结算的违规金额41.00元,处违规金额41.00元处1.2倍罚款49.20元。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金额41.00元,退回到永仁县医保基金账户,将罚款缴到指定财政专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 17 日
| 上一条:永仁县2025年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案例通报 |
| 下一条: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滇公网安备 53232702532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