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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6-0033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农产品)罚〔20261


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农产品销售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3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农产品购销经营主体,未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收购过程中未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销售过程中也未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日向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通知永农责改〔2026〕1号,要求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整改。2026年3月1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整改情况开展检查,发现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26年3月16日至3月17日16时止共向188户收购半成品草莓23896公斤,支付金额45161元,向113户收购草莓毛果(未去除果蒂)14333公斤,支付金额14000元;2026年3月17日向广州湛江市销售加工包装好的草莓6445公斤,支付金额19335元,但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向卖草莓户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工包装好后销售到广州湛江也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照永农责改〔2026〕1号要求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7张,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公司收购台账和销售出库单,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永农责改〔2026〕1号)1份;《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永农责改〔2026〕1号)的送达回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收购记录表;出库单据证实了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农产品销售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2026年4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产品)罚告〔2026〕1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本案中,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舆情影响,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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