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农药)不罚〔2026〕7号
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3月10日,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从昆明润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2%苦参碱可溶液剂、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40%苯醚·咪鲜胺水乳剂、6%春雷霉素可溶液剂等52种农药产品,进货总金额2626元。2026年3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店内地面上检查到2%苦参碱可溶液剂、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40%苯醚·咪鲜胺水乳剂、6%春雷霉素可溶液剂等52种农药产品。经核实,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到的52种农药与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从昆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的农药品种和数量一致,农药标签规范,均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检查到的52种农药产品的标签标注信息与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显示信息一致,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2026年3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向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发出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农责改〔2026〕1号),2026年3月25日,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向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了《复查申请书》,2026年3月3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开展了现场复查,经现场复查,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已按照《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农责改〔2026〕1号)要求完成整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本案件于2026年3月31日调查、取证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农责改〔2026〕1号)、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扣押财物清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在2026年3月16日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昆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扣押财物清单证实了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农责改〔2026〕1号)、当事人提交的《复查申请书》、《现场复查笔录》、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及现场复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第四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昆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扣押财物清单、昆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昆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经营许可证》、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的《查询笔录》证实了当事人购进的52种农药来源清楚,农药标签规范,均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查询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证实了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的规定,2026年4月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罚告〔2026〕7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2项裁量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错误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及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主观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标准。永仁县XX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属初次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检查到的52种农药来源清楚,农药标签规范,均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未有销售,无违法所得,造成社会影响较小,通过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解除对当事人永农(农药)扣〔2026〕7号的农药产品扣押。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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