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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6-00338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6〕12号

XX农资经营门市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3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维的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县维的乡XX农资经营门市部经营有浙江XX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4瓶和广西XX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3%2甲·草甘膦水剂”1瓶,经现场核对,上述两种农药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同日,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5日,昆明农药推销员到维的乡大保关街永仁县维的乡XX农资经营门市部门口推销农药时,推销员推荐了这两批农药产品给XX,XX向推销员购进浙江XX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1件50瓶,无进货单据,进货单价4元/瓶,销售单价6元/瓶,推销员送尹XX广西XX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3%2甲草甘膦水剂1瓶做试验,经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5元/瓶,以上两种农药货值金额305元。截止2026年3月16日,永仁县维的乡XX农资经营门市部自家成产自用43瓶,销售3瓶,剩余4瓶,销售收入合计18元。执法人员查阅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企业(户)检查记录表和信用中国信息查询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行为,此次为首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扣押财物清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

第二组证据:云南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录入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进货50瓶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及该批农药出售记录打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并获得违法所得18元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通过查询永仁县农药经营企业(户)行政检查记录和查询信用中国信息系统,均未发现永仁县维的乡相懿农资经营门市部有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行为,证实了当事人此次违法属于初次违法;

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确认。

永仁县维的乡XX农资经营门市部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2026年4月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罚告听〔2026〕12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4项“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标准,永仁县维的乡XX农资经营门市部经营有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属初次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小,造成社会影响较小,办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4瓶、33%2甲草甘膦水剂1瓶合计5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8元;

三、处罚款6000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合计6018元(陆仟零壹拾捌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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