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农药)罚〔2026〕17号
永仁县永定镇XX农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MAXXXXXXXX,经营者:陈XX,女,47岁,身份证号码:532327197908XXXXXX,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夏家坝X号X幢X单元XXX室。
当事人永仁县永定镇XX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和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制度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3月1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永定镇XX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农资店门店内右侧柜台从上到下第二台摆放有:①郑州郑氏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0%胺鲜·乙烯利水剂”48瓶,净含量:25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80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4,产品标准号:Q/Z2H26—2021,生产日期20240313,质量保证期:2年;②青岛滨海泰生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40%联肼·乙螨唑悬浮剂”55袋,净含量:10克,农药登记证号:2018297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29,产品标准号:Q/370285BHT4—2024,生产日期20240312,质量保证期:2年。在门店内右侧柜台从上到下第三台摆放有:①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9袋,净含量:100克,农药登记证号:PD850150—3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1,产品质量标准号:HG/T3290,生产日期20231206,质量保证期:2年;②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75%灭胺·杀虫单可湿性粉剂”67袋,净含量:15克,农药登记证号:2015211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2,产品质量标准号:Q/JXHY 033—2022,生产日期20240109,质量保证期:2年。经检查核对,上述四种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农药质量保证期仍摆放在柜台上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农药销售台账及查询云南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系统,发现:2025年4月1日、2025年6月9日、2025年8月5日、2026年2月2日购进的四个批次“毒死蜱”、“毒死蜱乳油”限制使用农药产品未录入云南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75%灭胺·杀虫单可湿性粉剂”超过有效期后均有销售记录,其中:“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销售日期为2026年2月27日,销售数量为3袋;“75%灭胺·杀虫单可湿性粉剂”销售日期为2026年3月10日,销售数量为20袋。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永仁县永定镇XX农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2327MAXXXXXX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XX。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农药经许(云)53000010071,经营范围为农药。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店的营业执照打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提取农药进货清单打印件3份,提取过期农药销售单据打印件2份,提取现场检查照片7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采取了扣押措施。
2026年3月1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XX进行询问调查,现查明:“30%胺鲜·乙烯利水剂”、“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75%灭胺·杀虫单可湿性粉剂”进货来源于楚雄科丰植保服务有限公司;“40%联肼·乙螨唑悬浮剂”进货来源于昆明遥力农资有限公司。其中:(1)50%多菌灵粉剂进货1件100袋,进货单价4.36元/袋,进货金额430元,销售单价7元/袋,在质量保质期内销售88袋,超过保质期后于2026年2月27日销售3袋,销售收入21元(记为违法所得),现还剩余9袋。(2)“40%联肼·乙螨唑悬浮剂”进货1件400袋,进货金额920元,销售单价6元/袋,在质量保质期内销售345袋,现还剩余55袋。(3)玉喜小胖墩(胺鲜·乙烯利)进货1件200瓶,进货单价2元/瓶,进货金额400元,销售单价5元/瓶,在质量保质期内销售152瓶,现还剩余48瓶。(4)“75%灭胺·杀虫单可湿性粉剂”进货1件300袋,进货单价1.5元/袋,进货金额450元,销售单价3.5元/袋。在质量保质期内销售213袋,超过保质期后于2026年3月10日销售20袋,销售收入70元(记为违法所得),现还剩余67袋。查获的上述四个批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867.50元,“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75%灭胺·杀虫单可湿性粉剂”超过有效期后均有销售,合计销售收入91元(记为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四个批次“毒死蜱”农药产品未录入云南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未严格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制度的行为,2026年3月2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执法人员核查,上述四个批次限制使用农药进货记录已按要求录入云南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已符合整改规定。经核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农药经营企业(户)行政检查记录表,查询《信用中国系统》,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属首次违法。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30%胺鲜·乙烯利水剂”48瓶、“40%联肼·乙螨唑悬浮剂”55袋、“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9袋、“75%灭胺·杀虫单可湿性粉剂”67袋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询间笔录》、农药进货清单、过期农药销售单据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货值金额为867.50元,农药产品过期后有销售,违法所得为91元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询间笔录》、限制使用农药进货清单、农药数字监督平台进货台账查询截图证实了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的两条法律规范。由于当事人已对未严格执行农药采购台账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罚告〔2026〕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错误。该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包容慎审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案建议给予从轻处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项裁量标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0%胺鲜·乙烯利水剂”48瓶;“40%联肼·乙螨唑悬浮剂”55袋;“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9袋;“75%灭胺·杀虫单可湿性粉剂”67袋;
2.没收违法所得91.00元(玖拾壹元整);
3.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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